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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察室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夔州清风 时间:2020-04-01 1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奉节县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察室(以下简称派出监察室)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奉节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实施方案》(奉节委办发〔2018〕3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出监察室是县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县监委负责。派出监察室依据监察法,根据县监委授权,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依法对归口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着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派出监察室与归口乡镇(街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受归口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不承担应由归口乡镇(街道)负责的业务工作,具有开展工作的独立地位。归口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作为派出监察室的兼职副主任,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接受派出监察室的领导。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委领导)分管派出监察室工作;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对口联系派出监察室工作;县纪委监委机关综合部室根据职能职责,对派出监察室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委领导应定期听取派出监察室工作汇报,深入派出监察室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派出监察室工作情况,对派出监察室的实际问题加强协调解决,对派出监察室的请示报告事项及时提请有关领导或委务会决策。

第六条委机关各部室要加强对派出监察室业务指导,规范派出监察室的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流程,健全完善派出监察室的信访举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处分执行、干部管理、工作考核、公文处理等规章制度。派出监察室一般不直接对监督乡镇(街道)以外的单位发文。

第七条建立派出监察室“室务会”制度,会议由主任主持,兼职副主任应当参加。对有关会议精神、重要业务资料组织学习,对落实监督事项、问题线索受理、分派及办结事项等室内重要工作进行研究,作出决定,派出监察室统筹使用专兼职干部,抓好贯彻落实。

第八条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根据县监委的安排,结合县上中心工作主动实施监督,结合乡镇党委意见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实施监督,注重承接党风政风监督室、第五监督检查室监督任务;可以统筹办理乡镇纪委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九条派出监察室应定期向县监委报告工作,每半年向县监委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派出监察室发现归口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主要负责同志应及时向县监委相关领导报告;派出监察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涉腐网络舆情,派出监察室干部出现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违规出国(境)、逾期不归等重大事项的,应立即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电话或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县监委。

第十条派出监察室指导归口乡镇(街道)村(居)监察监督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村(居)监察监督员的作用,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派出监察室专职干部的人事关系由县监委直接管理,工资福利、津补贴、办公经费、工作经费等由县监委负责保障。党组织关系由驻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派出监察室应加强衔接,主动参加乡镇(街道)机关党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派出监察室办公场所(含走读式谈话室)、职工宿舍由驻在乡镇(街道)提供和管理,设备设施由县监委统一配置,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由县监委定额补助到驻在乡镇或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派出监察室职工伙食一般安排在驻在乡镇(街道)食堂,费用由县监委按不高于委机关干部的标准定额予以结算到供餐单位,工作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食堂,据实统一结算,特殊情况在外用餐的,参照县纪委监委机关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派出监察室工作用车实行归口乡镇(街道)派车与县监委保障用车相结合,县监委保障用车主要采取派出监察室自行租车的方式,租车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派出监察室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特殊情况经委机关办公室同意后灵活办理,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派出监察室干部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派出监察室干部是县监委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专职干部的人员编制、职数由县监委统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管理由县监委统一负责,统筹考虑。兼职干部由县委、县纪委分别按程序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时开展派出监察室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统筹推进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和纪检监察系统内外干部交流任职,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派出监察室补充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县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派出监察室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奉节县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相关程序,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派出监察室主任的提名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

第二十条派出监察室专职干部顶岗锻炼一般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安排,严禁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之间随意抽借人员。

第二十一条派出监察室专职干部应如实向县监委申报回避情况。与归口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该派出监察室任职。

第二十二条派出监察室干部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专门档案。派出监察室专职干部退休按委机关干部退休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纪委监委按照“突出政治培训、强化业务培训、注重实作培训”的原则,统筹安排派出监察室干部培训工作,参加上级规定的各项培训,参加上级培训时间一周以上的,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宣讲培训心得。    

第二十四条县纪委监委干部管理、干部监督部门和派出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性与派出监察室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派出监察室干部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规定,县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申报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干部出国(境)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个人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备。派出监察室干部请假和离奉报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奉节纪办〔2020〕2号)执行。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派出监察室工作考核及干部履职情况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工作考核由县纪委监委根据派出监察室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制定工作情况考核方案,对派出监察室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干部履职情况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派出监察室专兼职干部年度考核和专职干部平时考核由县纪委监委负责。

第二十九条派出监察室及其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奖励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县纪委监委推荐到驻在乡镇(街道)党委统一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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